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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条款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04-10-23 9:43:00


    第一条 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发生全部损失的按出险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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